重庆市创新创业优惠政策

2016年06月29日 17:39  点击:

发布日期:2015/7/28     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查看原文:http://www.cqnars.gov.cn/html/rlzy/15/07/955.html 

 

1、对创新项目入驻重庆市众创空间的,给予相应的水电气和房租等补贴,免费享受创业辅导、并购、股改和上市等辅导培训,给予一定的投融资支持。
  2、对创新创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生产性建设用房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2)由市、区县财政连续三年按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
  (3)所在区县给予5-5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财政奖励。
  3、对创新创业企业通过鉴定的市级重点新产品,可享受鉴定当年和次年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60%的奖励。
  4、创新创业企业科技贷款补助,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累计三年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70%,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三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已获其它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科技贷款补助。
  5、创新创业企业鼓励类产业一律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税率低于东部和中部地区10个百分点;外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税、随后三年减半征收);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50%扣除;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可以依法给予适当优惠。
  6、重庆市设立有20亿规模的民营经济专项资金、4.6亿元的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均可获得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物流补贴、目标奖励等优惠。
  7、重庆市成立了800亿规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基金、500亿规模的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均可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资金注入。
  8、创新创业企业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档次由七档合并为四档,并降低每档对应的累进费率。
  9、创新创业企业农村土地交易服务费由按指标交易额的1%收取调整为按指标交易额的0.8%收取。
  10、创新创业企业非住宅转让手续费由按成交价1%收取调整为按成交价0.5%收取;其中,小微企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涉及的转让手续费在减半征收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非住宅转让手续费由成交价的1%调整为0.25%。
  11、对入驻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的创新项目,协调有关孵化器和园区给予减免房租、科技项目优先立项等支持。
  12、创新创业企业优先享受市级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服务,优先审查亟需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申请,优先提供创新创业所需的各项服务。
  13、每年遴选20个左右产业科技创新团队、100名左右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领军人才,给予遴选出来的科技创新团队每个100万元,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领军人才每人45万元经费资助。  
  14、实施重庆留学人员回渝创业启动支持计划,每年落实经费200万元,专项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创业。
  15、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按人才类别可享受30-2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安家补助费;
  (2)按人才类别每月可享受1000-8000元不等的岗位津贴;
  (3)在重庆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4)在重庆市工作并在重庆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5年全额奖励。

上一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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